(2017)苏0116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立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236号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新路252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娟,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瑜,该公司法务。被告:钱立志,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立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立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立志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波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简文欣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