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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2409号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春生。委托代理人:吴明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厦1158号。法定代表人:钟伟阳,总经理。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尔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涵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