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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凤贵与房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贵,房建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00号原告周凤贵,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房建英,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贵与被告房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贵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凤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