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凤贵与房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贵,房建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00号原告周凤贵,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房建英,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贵与被告房建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贵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凤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