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任任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重庆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负责人张某某,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经理。被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张某某,重庆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204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某某,张某某,重庆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17-03-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任某某,张某某,重庆协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熊 兵代理审判员 毕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粤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