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长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770号原告: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万有才,经理。被告:刘长江,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长江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古荷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