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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晓英与被告聂明银隐私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英,聂明银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358号原告:杨晓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18日,住四川省中江县集凤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明银,男,汉族,生于1951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英与被告聂明银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英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晓英负担。审 判 员 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月书 记 员 尹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