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晓英与被告聂明银隐私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英,聂明银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358号原告:杨晓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18日,住四川省中江县集凤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明银,男,汉族,生于1951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英与被告聂明银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英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晓英负担。审 判 员 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月书 记 员 尹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