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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广有与包玉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有,包玉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191号原告:李广有,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包玉虎,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广有与被告包玉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根据原告李广有提供的基本信息无法查找本案被告包玉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广有提供的本案被告包玉虎的基本信息不具体明确,无法查找被告包玉虎,也不能足以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足以确定本案被告的真实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广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退回原告李广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佟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高泽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