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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敖东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敖东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刑更147号罪犯敖东光,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鄂温克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乌前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敖东光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敖东光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巴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于2014年4月30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7年6月16日,剩余刑期四年十一个月十五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敖东光在2014-2017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敖东光在2014-2017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4至2017年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六次。以上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表、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6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积极分子审批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敖东光在2014-2017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敖东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人民陪审员  崔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