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3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淑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淑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3民初32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天池路金域名筑小区。法定代表人:顾广礼,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淑云,女,195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本院按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准确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2017年4月13日,因无法送达邮件被退回。2017年4月17日,本院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张贴了开庭公告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力勇审判员 付立刚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