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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8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诉被告成都杰尔利商贸有限公司、马利、魏昌贵、杨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魏昌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868号之二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负责人王涤。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波,系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魏昌贵。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诉被告成都杰尔利商贸有限公司、马利、魏昌贵、杨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六套房产:1、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房屋(权,建筑面积48.38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60.72万元;2、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富华南路1606号车位(权,建筑面积32.17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13.2万元;3、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建筑面积75.99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75万元;4、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建筑面积75.99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75万元;5、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建筑面积73.44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75万元;6、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建筑面积100.17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1018774.83元,并提供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房屋(权,建筑面积48.38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60.72万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富华南路1606号车位(权,建筑面积32.17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13.2万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建筑面积75.99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75万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建筑面积75.99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75万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建筑面积73.44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75万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被申请人魏昌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房屋(,建筑面积100.17平方米)予以查封,限额1018774.83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