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国富与李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富,李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富,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光,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上诉人杨国富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44.00元,退回上诉人杨国富。审判长 王晓梅审判员 刘立岩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善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