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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洪发、黄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发,黄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43号申请人:李洪发,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黄道华,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洪发与被申请人黄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洪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道华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女儿李晨自愿用坐落于宜春市宜阳大道1附95号10幢1-15号店面一间(产权证号2-××1)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洪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道华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保证人李晨坐落于宜春市宜阳大道1附95号10幢1-15号店面一间(产权证号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春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