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泽华与靳文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泽华,靳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胡泽华,女,194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靳文建,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泽华与被执行人靳文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靳文建已履行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元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