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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义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义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37号罪犯刘义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鼓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22639.6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榕刑终字第70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义平于2007年12月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7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刘义平财产刑数额高,履行低,且本次分文未交,悔罪表现差,不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义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