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与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449号原告: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法定代表人:于连成,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作杰,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法定代表人:李国,系经理。原告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幸福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张作杰、被告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幸福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蓝丰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给付10万元固定收益。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1日,幸福村委会与蓝丰公司签订《合作经营蓝莓种栽管理合同》。约定:幸福村委会向“靖宇县西南岔蓝莓种植推广示范基地”项目投入100万元蓝莓苗木,幸福村委会采取固定收益方式取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按投资总额的10%即10万元进行固定收益分配,不受盈亏影响。收益分配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幸福村委会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蓝丰公司至今没有履行分配固定收益10万的义务,故幸福村委会诉至法院。蓝丰公司辩称:幸福村委会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投入100万元蓝莓苗木,因此蓝丰公司没有给付其固定收益。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2015年12月21日,幸福村委会与蓝丰公司就“靖宇县西南岔蓝莓种植推广示范基地”项目签订《合作经营蓝莓种栽管理合同》,约定:项目合作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幸福村委会应于2016年1月1日将100万元蓝莓苗木投入至蓝莓基地,由蓝丰公司公司向幸福村委会出具财务收据。幸福村委会采取固定收益方式取得投资收益,即每年按投资额的10%即10万元,收益分配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当企业出现亏损时,不影响幸福村委会取得固定收益。另查明,幸福村蓝莓种植项目为扶贫项目,2015年5月26日经过招投标,靖宇县金宝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以98.9239万元的价格中标。因此幸福村对蓝莓基地的实际投资款为98.9239万元(对此,蓝丰公司予以认可)。项目实际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4日。该项目已经靖宇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2015年12月1日,幸福村委会与靖宇县金宝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蓝莓种苗购销合同,约定幸福村向靖宇县金宝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购买107526株价值98.9239万元的蓝莓苗,靖宇县金宝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运输,幸福村种完种苗,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蓝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作为靖宇县金宝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景山镇财政所分别于2016年2月5日向靖宇县金宝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拨款80万元、2017年2月9日拨款18.9239万元,共计98.9239万元,用于购买蓝莓苗木。蓝莓的种植期为每年的4至10月。佐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幸福村提供的合作经营蓝莓种栽管理合同、靖宇县景山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及银行票据、扶贫项目验收表、扶贫项目移交表、蓝莓种苗购销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幸福村提供的苗木移交书无签署日期,且蓝丰公司对此不认可,不能证明代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幸福村委会与蓝丰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蓝莓种栽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彼此的合同义务。现蓝丰公司以幸福村委会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抗辩拒绝给付固定收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幸福村委会向蓝莓基地投入的是蓝莓苗,其需先行采购再交付,蓝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以靖宇县金宝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理人身份与幸福村签订了蓝莓苗木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履行合同的方式为先送苗栽种、验收后结算,因此幸福村委会在2016年2月支付80万元蓝莓苗款,2016年11月验收后于2017年2月结算尾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该蓝莓种植项目至2016年11月14日经验收合格,可见,幸福村委会投入的苗木已经栽植。且蓝丰公司自认蓝莓的栽种时间为每年的4月至10月,幸福村委会投入苗木的时间并未影响蓝莓的栽种和生长。同时,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幸福村委会取得收益的方式为不负盈亏的固定收益,因此,蓝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幸福村委会固定收益款10元,幸福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判决如下: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靖宇县景山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固定收益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由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 文注: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