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永洪与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洪,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127号原告:周永洪,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莎,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建材29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0806324962。法定代表人:杨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前长,该公司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洪与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永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判员  李昌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