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夏燕妮与吉芝水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燕妮,吉芝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021民督11号申请人:夏燕妮。被申请人:吉芝水。申请人夏燕妮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夏燕妮称,被申请人吉芝水因其丈夫做矿产贸易需要,于2014年8月20日向申请人借现金20万元,并立借条为据。借款后,被申请人仅于2014年12月20日支付了申请人四个月的利息12000元之后便再也未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在申请人多次催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也只是于2017年5月20日出具一份欠息87000元的欠条。现要求被申请人吉芝水给付申请人夏燕妮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7000元,合计287000元。本院经申请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吉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夏燕妮287000元。申请费1869元,由被申请人吉芝水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