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洪仁申请杨忠革、杨滨革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仁,杨忠革,杨滨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754号申请人张洪仁,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杨忠革,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滨革,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张洪仁与杨忠革、杨滨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忠革、杨滨革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洪仁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