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7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何宏与宋珊昌、车仁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宋珊昌,车仁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831号原告何宏,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珊昌,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车仁金,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何宏与被告宋珊昌、车仁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宏撤回对被告宋珊昌、车仁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宏负担。审 判 长 周方杰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人民陪审员 刘昆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