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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解书红与李志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书红,李志明,故城县辛庄乡东三务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896号原告:解书红,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靖康,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明,男,194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故城县辛庄乡东三务村委会。原告解书红与被告李志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故城县辛庄乡东三务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书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地3·19亩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1999年3月份,我依法取得位于东三务村××一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面积3·19亩。2002年,经协商我与被告达成代��协议,约定被告耕种我的这块承包地,我随时要被告随时还。自2007年始,我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该承包地,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返还,故此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李志明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成立,被告没有种过原告的任何地块,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故城县辛庄乡东三务村委会未到庭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诉争土地原、被告均与故城县辛庄乡东三务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书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