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广西荣谢投资有限公司与陈美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荣谢投资有限公司,陈美陆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662号原告:广西荣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灵马镇汽车站对面瓷砖批发城。法定代表人:陈良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康庆,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告:陈美陆,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荣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陆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主体存在未尽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荣谢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荣谢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西荣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农绍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福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