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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1、郭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314号原告:李某,女,194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郭某1,男,48岁,住广西蒙山县。被告:郭某2,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郭某3,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郭某4,女,50岁,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莫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利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