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常运臻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芬,常运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212号自诉人刘桂芬,女,汉族,1949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人常运臻,女,汉族,1946年6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自诉人刘桂芬以被告人常运臻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桂芬以其收到被告人常运臻的执行款,其申请执行的款项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桂芬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桂芬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