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乔松林、刘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乔松林,刘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李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殿龙,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乔松林,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阳阳,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乔松林、刘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全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