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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超诉被告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937号原告刘超,男,生于1988年6月21日,汉族,无业,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告梁强,男,生于1975年12月28日,汉族,无业,现住址不明;原告刘超诉被告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2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地址,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属法律规定中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超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