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娟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68号申请人:刘娟,女,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张雷,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刘娟与张雷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张雷名下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康馨花园71号的门面房一处(房产证号为:A2-03-08**号)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娟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张雷名下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康馨花园71号的门面房一处(房产证号为:A2-03-0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张雷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