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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杏琳与高春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杏琳,高春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868号原告:邓杏琳,女,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高春风,男,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杏琳诉被告高春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杏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春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杏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杏琳撤回对被告高春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邓杏琳承担。审判员  桂红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炜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