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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井文申请郑影托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井文,郑影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财保41号申请人:徐井文,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申请人:郑影托,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影托在银行账户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影托在银行账户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8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国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