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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行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段亚平与武冈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亚平,武冈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5行终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亚平,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强路。法定代表人刘秉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怡高,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段亚平诉被上诉人武冈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武冈规划局)规划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6)湘0581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亚平,被上诉人武冈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刘怡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武冈市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冈隆祥房产公司)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武冈市同保路以西(原水上乐园内)取得地块,作为铜宝华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2013年7月15日经武冈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同意建设实施该项目。2013年10月武冈规划局及有关领导审批同意“武冈市铜宝华庭规划总平面图方案”,该规划总平面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为:总用地面积9625.46平方米(14.438亩),建筑占地面积1929.5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628.23平方米,建筑密度20.05%,容积率3.00,绿地率35.0%,停车位196个(地上49、地下147),总户数256户。2013年11月14日,武冈规划局为武冈隆祥房产公司的铜宝华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颁发了建规【地】字第131103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1月17日武冈市人民政府对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1月23日武冈规划局对其颁发了建规【建】字第140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6月18日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铜宝华庭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开工后,将1#楼主体工程修建到11层时,2015年12月12日,段亚平等周边居民举报武冈隆祥房产公司擅自改变已经公示的“铜宝华庭”小区修建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开发建设,特别是商品房已违规建设至地上9层和占有消防道路修建售楼部,严重影响周边四邻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拆除违规建筑并严格监督开发商按照规划审批的修建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开发建设。2015年12月14日,武冈规划局以修建铜宝华庭项目属于违规建筑为由向武冈隆祥房产公司下发武规(2015)停字第176号停止施工通知书。2016年7月26日武冈规划局以修建铜宝华庭项目1#楼存在违法行为为由向武冈隆祥房产公司下发武规(2016)停字第76号停止施工通知书。2016年8月3日武冈规划局向武冈隆祥房产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内容为:经查,武冈隆祥房产公司在同保路开发的铜宝华庭项目未经规划放线擅自开工建设,导致1#楼建筑占地面积增加191.01㎡,要求整改:1、立即停止施工,将现修建方案及施工图纸报规划局审查,听候处理。2、针对修建现状拿出日照分析、消防影响评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材料。2016年8月29日武冈规划局以擅自修建铜宝华庭项目地下车库为由向武冈隆祥房产公司下发武规(2016)停字第82号停止施工通知书。2016年10月11日武冈规划局以修建铜宝华庭项目存在违建行为为由向武冈隆祥房产公司下发武规(2016)停字第94号停止施工通知书。2016年10月13日武冈隆祥房产公司提交整改汇报材料和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出具的日照分析图、消防车道图,结果为:铜宝华庭项目1#、2#楼对民房日照无影响,消防车道设计对周边民房消防无影响。武冈隆祥房产公司现已将铜宝华庭项目1#楼主体工程封顶,2#楼尚未放样开工。原审法院认为,武冈隆祥房产公司开发建设铜宝华庭小区项目虽然履行了相关报批手续,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图施工,出现实际建筑占地面积超出规划审批的建筑占地面积的违规行为。武冈规划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向武冈隆祥房产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并责令该公司整改,表明武冈规划局在依法履行职责。由于武冈规划局查处武冈隆祥房产公司的违规行为时,铜宝华庭小区项目1#楼已建至11层楼,武冈规划局采取责令武冈隆祥房产公司停止施工、整改和对在建楼给周围居民房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段亚平提出判令武冈规划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拆除违法建筑并确认其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段亚平要求判令武冈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确定的职责和义务,拆除“铜宝华庭”小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切违法建筑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段亚平要求判决确认武冈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段亚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查清武冈隆祥房产公司的违法事实,判令武冈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拆除“铜宝华庭”小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一切违法建筑,确认武冈规划局行政不作为,并由武冈规划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武冈规划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段亚平要求确认武冈规划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是否成立,段亚平提出的判令武冈规划局履行职责拆除“铜宝华庭”小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一切违法建筑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经查,武冈规划局2015年12月12日接到段亚平等周边居民举报后,同年12月14日即以武冈隆祥房产公司修建“铜宝华庭”项目属于违规建筑为由,发出停止施工通知,此后多次发出停止施工通知及整改通知。武冈规划局发现武冈隆祥房产公司有违规行为时,作出了责令该公司停止施工、整改及对在建楼给周围居民房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影响进行评估等行政行为。段亚平提出武冈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与客观事实不符,要求确认武冈规划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判决对段亚平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段亚平要求确认武冈规划局行政不作为,武冈隆祥房产公司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未将武冈隆祥房产公司列为第三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程序违法;一审过程中,武冈规划局已经提交武冈隆祥房产公司开发的“铜宝华庭”小区的整套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段亚平仍申请法院调取该套规划总平面图,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不构成程序违法;一审过程中,武冈规划局未提交答辩状,只作口头答辩,原审法院未向段亚平送达答辩状不构成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未送达相关证据给段亚平虽然不当,但段亚平在庭审中对武冈规划局的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没有影响段亚平的权利,属程序瑕疵。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段亚平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段亚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段嫦娥审 判 员  杨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