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解国义与解世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国义,解世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172号原告:解国义,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解世如,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解国义与被告解世如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解国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国义撤回对被告解世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国义负担。审判员 胡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