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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解国义与解世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国义,解世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172号原告:解国义,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解世如,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解国义与被告解世如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解国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国义撤回对被告解世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国义负担。审判员  胡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