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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李小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458号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欧国民。被告:李小波,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就不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原因进行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志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