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叶爱明与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爱明,王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752号原告:叶爱明,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告:王双喜,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原告叶爱明与被告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叶爱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爱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叶爱明负担。审判员 裴芝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