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河北富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庆飞、邢台腾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富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庆飞,邢台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453号原告:河北富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威县经济开发区腾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7KFY776。法定代表人:刘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贵,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庆飞,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邢台腾宇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县南石门镇小石头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城运河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807713589D。主要负责人:司敬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城运河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807509561W。主要负责人:李英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河北富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富驰运输公司”)诉被告刘庆飞、邢台腾宇运输有限公司(简称:腾宇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简称:人保临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简称:人保宁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北富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79,77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2日4时许,被告刘庆飞驾驶冀E×××××号自卸车沿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9公里668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司机赵计省驾驶的冀E×××××/冀E×××××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庆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271,603元,支出施救费8,174.76元,合计279,778元。被告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责任险。因被告无赔偿,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驰运输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因被告刘庆飞全家外出,不知下落,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富驰运输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又未能提供被告刘庆飞的详细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故原告富驰运输公司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富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卫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