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大全与吴文江、一审被告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大全,吴文江,关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大全,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福(周大全之父),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文江,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关波(周大全之妻),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周大全因与被申请人吴文江、一审被告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终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大全申请再审称,周大全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据,欠据上记载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吴文江提供的油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即便其承认欠吴文江13万元,欠条内容系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期限做出的新约定,即变更了付款期限,逾期付款的起算日应当变更至2015年4月11日。原审法院违反关于合议庭组成的规定,审判长开庭时不出席,主审法官偏袒吴文江,剥夺其诉讼权利。原审法院对其明显高于债务价值的丰田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其无法占有使用车辆,造成重大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周大全称为被申请人吴文江出具的欠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该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周大全称吴文江提供的油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虽向法庭提供了关宝和与高长斌的证言,因该证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审法院违反关于合议庭组成的规定,审判长开庭时不出席,主审法官偏袒吴文江,剥夺其诉讼权利之说因周大全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周大全的其他再审请求在二审时已经提出,二审法院已经审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周大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大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吴滨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苏安娜书 记 员 王艺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