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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掌带与林德柔、广州市天河区长湴经济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4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德柔,陈掌带,广州市天河区长湴经济发展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德柔,住广东省陆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掌带,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奎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长湴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1909606340。法定代表人:梁灶桥。上诉人林德柔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德柔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原审适用专属管辖并无不当。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显示,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长湴村新村临编(伍)型西四街64号,该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内,据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