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强,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浐灞生态区华西木业经销部个体工商户,现住灞桥区。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唐昌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国强与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4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赵国强。经查,被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赵国强的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