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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海之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海之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53号申请人:舟山市定海海之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舟山市定海海之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6”轮,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拖欠的船舶通导设备款及修理款18200元,并提供了安装、维修工程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舟山市定海海之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舟山市定海海之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舟山市定海海之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舟山市定海海之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凯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