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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代洪国与嘉兴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洪国,嘉兴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465号之一原告:代洪国,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代理人:冯小燕,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雄伟,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嘉兴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76178992K。法定代表人:黄期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洪国诉被告嘉兴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黄期锋负担。审 判 长  张林春人民陪审员  姚毛毛人民陪审员  吕仁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加芳?PAGE*MERGEFORMAT?1?·?PAGE?-2-?··?PAGE?-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