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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珠海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影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影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134号原告:珠海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湾仔。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润明,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彭影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珠海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影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凡审 判 员  庞 博人民陪审员  黄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