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通林与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柱县孟碑水电站工程一标段主体及建筑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李志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林,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柱县孟碑水电站工程一标段主体及建筑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李志荣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015号原告:杨通林,男,1968年6月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杨通林诉被告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贵杨通林负担。审判员 杨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