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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于丹与卜德胜及尹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丹,卜德胜,尹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254号原告:于丹,女,1980年2月28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被告:卜德胜,男,60岁,汉族,住前郭县。被告:尹世忠,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前郭县。原告于丹诉被告卜德胜、尹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于丹不能提供被告卜德胜、尹世忠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卜德胜、尹世忠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于丹。如��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子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