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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尚爱燕与李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爱燕,李聪聪,李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268号原告尚爱燕,女,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聪聪,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第三人李小建,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尚爱燕与被告李聪聪、第三人李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爱燕、被告李聪聪及第三人李小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爱燕诉称,2011年被告以家中修建房屋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7500元,此后被告先后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下欠17500元久不归还。2016年12月19日,原告及丈夫到被告家索款时,被告非但不归还借款,还将原告及丈夫殴打一顿。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500元,并按月息2分承担欠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尚爱燕提供2016年11月12日被告李聪聪向其出具的欠条原件1份,证实欠款金额及时间。被告李聪聪辩称,被告在此之前并不认识原告,也不存在债务关系,该债务系被告父亲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原告为索款多次带人上门闹事,被告为了家人的名誉,主动承担了父亲的这笔债务,2016年6月将其欠款条据更换到被告名下,答应分期偿还,至2016年10月被告已归还20000元。在2016年10月的某天晚上,原告给被告父亲打电话,称其有急事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被告父亲没有答应,两人在电话上发生争吵,被告才知道该笔债务是由赌博和高利贷形成的债务关系,故被告认为没有义务承担这笔赌博债务,并请求依法追回被告已归还的20000元。被告李聪聪未提供证据。第三人李小建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第三人在2011年并未一次性向原告尚爱燕借款37500元用于建房,该笔债务是原告尚爱燕在赌场给第三人所放赌债。第三人和原告尚爱燕在2010年认识后逐步成为朋友并在2012年合作购买两辆汽车,之后出售一辆,剩余一辆用于赌场的运输工具,在此期间原告尚爱燕得到一定好处,第三人也经常参与赌博,赌赢了给原告尚爱燕分成,赌输了原告给第三人放债,逐步形成了该笔债务,最终第三人以赌输为结局,无力偿还原告尚爱燕所放的赌债,后原告尚爱燕多次带人上家中打闹,第三人被迫无奈向原告出具了37500元的欠条。此后,原告尚爱燕多次到第三人家中吵闹,第三人无奈分期归还7000元,但没有更换欠据。以上事实,均有证人可以证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第三人李小建提供下列证据:1、证人刘百林、田世勇当庭证言,证实该37500元债务系因赌博形成的债务;2、证人门发林书面证言一份,证实2011年-2013年期间原告尚爱燕曾在赌场给第三人李小建取钱,但不能确定所给钱是原告尚爱燕或是第三人李小建所有;3、存款凭条一份,证实2014年5月22日第三人曾向原告还款2000元;4、川***号汽车临时牌照一份,证实2011年原告购买车辆后与第三人共同参与赌博。经质证,被告李聪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尚爱燕对第三人李小建提供第1、2项证据持有异议,对第3、4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持有异议;被告李聪聪对第三人李小建提供的1、3、4项证据无异议,但对第2项证据称其不清楚,无法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尚爱燕与第三人李小建系朋友关系,被告李聪聪系第三人李小建之子。2011年,第三人李小建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7500元,此后经原告尚爱燕催要,第三人李小建于2014年5月22日向原告转账归还2000元。此后,在原告尚爱燕催要时被告李聪聪于2016年6月主动承担该笔债务并承诺分期偿还,至2016年10月被告李聪聪已向原告分期归还20000元。2016年11月12日被告李聪聪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尚爱燕现金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元),欠款人:李聪”。2016年12月19日,原告尚爱燕及丈夫到被告家索款时与被告李聪聪发生纠纷,原告尚爱燕随后便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尚爱燕向第三人李小建提供借款,第三人李小建向原告尚爱燕归还部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在原告尚爱燕索款时第三人李小建之子即被告李聪聪主动承担该笔债务并承诺分期偿还,且于债务转移之后已向原告尚爱燕归还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尚爱燕出具了17500元的欠据一份,该债务转移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李聪聪归还下剩欠款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尚爱燕述称第三人李小建在2014年5月22日向其归还的2000元系向其给付的利息,但其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其与第三人之间借款存在利息约定,故第三人李小建归还的2000元应视为借款本金。被告李聪聪辩称该笔借款原系赌博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第三人李小建提供证人刘百林、田世勇及门发林的证言及川***号汽车临时牌照一份,证实本案所涉37500元系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原告尚爱燕对此不予认可,且证人的陈述内容不一,所证事实无法确认,第三人李小建亦无其他相应证据证实其辩称意见,故对第三人李小建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聪聪归还原告尚爱燕欠款15500元;二、驳回原告尚爱燕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尚爱燕负担38元,被告李聪聪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郑惠名人民陪审员 苏   虹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芮   艺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