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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34占家云与董明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家云,董明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234号原告:占家云,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罗玉宝,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明义,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占家云与被告董明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占家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家云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家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占家云承担(已交)。审 判 长  刘伟炜人民陪审员  赵长美人民陪审员  俞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