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崔贵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贵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304号原告:崔贵强,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滨州经济开发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346183。主要负责人:马洪涛,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崔贵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崔贵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贵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贵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崔贵强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冯锁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