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荆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成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荆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振兰,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军,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河北省内丘县京广路1号。被告成强,男,生于1978年4月23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新法人民陪审员 左建军人民陪审员 史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裴增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