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伟斌与太原保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伟斌,太原保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抗1号抗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王伟斌,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居民,住太原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太原保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兴华街92号。法定代表人:方韶义,总经理。申诉人王伟斌和被申诉人太原保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2)尖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伟斌不服,向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后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提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具体办理。2016年12月23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并检民(行)监[2016]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以”(2012)尖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翻身审判员 李志斌审判员 罗忻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荣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