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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焕才与李远贵、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焕才,李远贵,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遵义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129号原告周焕才,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王开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岳柱,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远贵,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银河北路春生彼岸4幢15-3号。法定代表人田有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中心3号楼A座3304号。法定代表人吴典成。第三人: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遵义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法定代表人贺方云。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焕才诉被告李远贵、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遵义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焕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依法减半收取2173元,财产保全费1540元,由原告周焕才承担。审 判 长  周仁伟审 判 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杜远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德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