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江山市永华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江山市永华建材有限公司,程XX,周芳花,程高祥,郑日香,程秋琴,杨建敏,浙江江山捷姆轴承滚子有限公司,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847876147U,住所地江山市区中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邵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江水,系该行员工;何斌,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山市永华建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6512092N,住所地江山市区环城西路12幢第3层。法定代表人:程秋琴。被执行人:程XX,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芳花,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程高祥,男,1940年1月15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日香,女,194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程秋琴,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杨建敏,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浙江江山捷姆轴承滚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91790912B,住所地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18号。法定代表人:程XX,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843313-6,住所地江山市区环城西路12幢。法定代表人:程XX,执行董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江山市永华建材有限公司、程XX、周芳花、程高祥、郑日香、程秋琴、杨建敏、浙江江山捷姆轴承滚子有限公司、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山市永华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720万元及其利息,其他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永华建材有限公司已歇业,其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区解放路15幢的16间商铺,已抵押中国银行江山支行贷款,(2016)浙0881执2693号案件正在拍卖中;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破产重整,正在处理中;浙江江山捷姆轴承滚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因抵押中国农业银行江山支行贷款,且在(2016)浙0881执2091号案件中已拍卖处置,成交价2380万元,不足清偿抵押债权。被执行人杨建敏在江山市大桥镇湖游村有一集体土地性质房屋,但目前不便处置。本案的抵押财产,被执行人程XX、周芳花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航民望江花苑F48号房屋,拍卖成交价5616626元,被执行人程高祥、郑日香所有的位于衢州市世通华庭23幢2单元1502室房屋,拍卖成交价1673600元,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以及应退税款和费用,支付申请执行人6942656元(含予付的3000元评估费),余110659元拍卖款,转交首封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查询被执行人没什么存款,无车辆、股权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