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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532号被执行人:孙德,男,1987年1月2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孙德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孙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尚余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二十二天;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孙德未能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孙德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孙德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孙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孙德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孙德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