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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福清、国洪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清,国洪兰,李福占,李福焕,丰南区东田庄乡刘大官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145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清,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申请执行人国洪兰,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申请执行人李福占,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申请执行人李福焕,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被执行人丰南区东田庄乡刘大官村委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刘大官村。法定代表人:刘福全。李福清等申请丰南区东田庄乡刘大官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阳 关注公众号“”